案件简述
一日,杨某与朋友聚会,由于隔壁包间太过吵闹,朋友刘某前去劝阻,让其声音小一些,然而一言不合吵了起来。杨某闻声,前去劝阻,不料被一个啤酒瓶飞来正中“面门”,后经查询为程某所扔,杨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鼻部软组织损伤,右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经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派出所经调查认定程某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此次受伤进行赔偿,
杨某诉讼请求:判令程某赔偿医疗费5668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交通费502.81元、伤情鉴定费150元。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某4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某400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杨某名下中国民生银行);
二、如被告程某未按照约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足额支付原告杨某4000元,则被告程某除支付该400元外,则还需另支付原告杨某5000元;如被告程某未按照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足额支付原告杨某4000元,则被告程某除支付该4000元外,还需另支付原告杨某5000元;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别无其他争议。
律师评析
上述案件中,由于程某并没有伤害杨某的故意,属于过失伤人,伤害结果为二级轻伤并不属于刑事案件,不过侵害了杨某的身体权,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若是程某故意扔酒瓶砸伤并且给杨某造成严重的伤害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发生口角很常见,由口角而引发的暴力事件也不在少数。因此,大家一定要冷静解决问题,不要过于情绪化,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上述案件属于身体权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而身体权主要是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不过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多样的。身体包括头颈、躯干、四肢、器官以及毛发指甲等各种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固定于身体成为身体组成部分,与其他组成部分结合一起发挥功能,而不能自由卸取的人工附加部分的侵害,例如假肢、义齿、义眼、心脏起搏器等,也可以认定构成侵害身体权。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律师杨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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