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双方:
张X(以下简称“甲方”):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
陈X(以下简称“乙方”):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3日乙方通过其同学秦X介绍到甲方处从事电梯安装工作(甲方对此不知晓,直至事故发生之时才知道有乙方在自己工作岗位工作这一事实)。2013年5月6日下午约15时,乙方在甲方开县开洲城11号楼安装完电梯后,甲方的代班赵XX安排乙方去楼顶将电梯降至底楼,当时住宿在该楼4层的乙方为走捷径,拿钥匙将4层的电梯门打开(电梯的提升装置还未降下),边玩手机边跨入电梯井,其不慎掉至底层致伤。
乙方分别在开县人民医院、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康复。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已由甲方向医院方支付,甲方从事故发生之日至今已按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甲乙方双方对此费用及金额均无异议)。
因甲方无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与乙方系劳务关系,故以人身伤害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友好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因此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足额支付完毕)。
2、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共计 (大写:
拾 万圆整)。该费用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 三 内分三次性支付,若未及时足额支付,则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注:赔偿金包含但不限于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必要营养费、康复费和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等】
3、乙方向甲方提供付款的银行及账号分别为: 银行,账号
。若乙方提供的银行及账号有误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义务,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以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再行以该事故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若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守约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对事实的自认且经双方各自认真阅读后无异议所订立的,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本协议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充分提示。
甲方(签字捺印):XX 乙方(签字捺印):XX
XXXX年 XX月 XX日 XXXX年 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