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在随后几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成为最重要的市场调控工具;
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首次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为平抑过热的股市,自5月10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上调至5‰;
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
1999年6月1日,为拯救低迷的B股市场,国家又将B股印花税税率由4‰下降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5年1月24日,最后一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执行千分之一税率。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