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掉“拦路牌” 终圆“结婚梦”
导 语
老实巴交的张某娶了缅甸人为妻子,因此人没有身份信息,便利用一位失踪女杨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生活十几年后,缅甸女因非法滞留被依法遣送出境。没想到,他与缅甸女的结婚证,成了张某再度登记结婚无法跨越的“拦路牌”。张某多次找民政局要求撤销登记,但一直未果。无奈向商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原来的结婚证。经过商河法院行政庭法官的辛苦奔波,巧妙办案,终于圆了张某的“结婚梦”。
案情回顾
缅甸女假借外地失踪女办理结婚登记
2009年张某经人介绍与缅甸女相识、并打算与对方结婚。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相关证件及证明,而这位缅甸女实为非法入境,没有任何身份信息,因而无法进行婚姻登记。为能顺利登记,张某的父亲托人冒用失踪女杨某的身份信息为缅甸女办理身份证和户口,从此她有了“杨某”的身份,并以此身份与张某结婚登记。由于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严查境外偷渡居民,这位偷渡过来的缅甸女被邹平警方查实后,于2020年被遣返回国。
手中的“结婚证”成了张某
再度登记结婚的“挡路牌”
缅甸女被遣返回国后,张某又经人介绍要与他人结婚。但民政局发放给他的“结婚证”,把结婚心切的张某挡在了门外。后经咨询律师,张某得知因实际与他共同生活的人与结婚证上的女人不是同一人,可由民政局为其二人办理撤销该婚姻登记,然后再行登记。当张某兴致勃勃地前去民政局申请撤销登记时,民政局却因其不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而拒绝办理。无奈,张某只能以民政局审查不严,作出婚姻错误登记,侵犯个人合法权益为由,向商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登记机关撤销他与缅甸女的结婚登记。
认真查证证明婚姻登记确属错误
法院受理案件后,行政庭法官为查明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向山东省邹平市公安局调取了缅甸女的户籍档案及身份证相关材料。该相关材料可以证实,缅甸女的身份证、户口登记是冒用他人(失踪女杨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现均已被邹平县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注销。据此与原告张某登记结婚的人并非杨某本人,张某与缅甸女的婚姻登记错误情况属实。在此基础上,法官多次与民政局主要负责人联系沟通,释明法理,建议民政局主动撤销该婚姻登记。但民政局虽然做了努力但出于政策方面的顾虑,一直未能解决,协调工作陷入僵局。而当事人张某和家人很是着急,情绪比较激烈,并且说如果办不了撤销,所谈的对象有可能要分手,那张某与其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将不能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
法院发出纠正函责令民政局撤销登记
具体到本案,张某直接起诉民政局撤销其婚姻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张某的救济渠道是:向民政局提出履行撤销其婚姻登记法定职责申请,登记机关在两个月内不答复也未履行撤销职责的,当事人再向法院提起要求履职诉讼,法院受案后依法作出裁决。如此一来,法院驳回原告张某起诉,则解决不了原告实际问题,而原告要撤销其婚姻登记申请民政局履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商河法院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原则,充分考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和此案的社会影响下,没有简单地驳回原告的起诉,而是向民政局发出纠正函,建议民政局以纠正函为依据,由其自行撤销张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民政局在收到纠正函后,也非常重视,并积极申请上级部门进行处理,最终由上级部门在婚姻登记系统内进行更改(备注:张某与缅甸女于2009年的结婚登记无效)。当事人张某对商河法院的这一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主动撤回了对民政局的起诉。而他也终于可以圆自己的“结婚梦”了。
以案说法
根据法律法规,各级民政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行使必要的管理权力,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述规定说明,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具有自行纠错的行政职责和义务。另外,从维护婚姻法实施的角度看,冒名登记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利于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实施,并对一夫一妻制构成挑战,进而破坏婚姻制度。综上,自行纠错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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