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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协议》怎么写?

2021年07月01日15: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协议》怎么写?

  【《离婚协议》必备要素】

  一、**双方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一致)**

  二、**双方自愿选择协议离婚,并写明两人于何时何地进行结婚登记**

  三、**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不适宜使用离婚冷静期的情形**

  四、**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五、关于户口及子女姓氏的处理

  将配合户口迁移以及对于子女姓氏的约定明确,能够有效避免离婚后因此产生纠纷。

  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望权的约定

  (一)子女抚养权

  明确子女由男/女方抚养。

  (二)子女抚养费

  实践中,如果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没有具体约定,通常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建议明确约定每月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固定生活费用并且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对于教育、医疗、旅行等其他大额支出由双方平均承担,在支付方提供支出票据后一定时限内另一方足额支付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三)探望权利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可以约定每月固定日期,也可以约定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父/母可提前X日通知父/母,随时探望,但应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PS:双方可以约定侵害探望权的后果,比如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七、关于夫妻之间补偿、赔偿的约定

  (一)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困难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八、关于债务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一)债务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规定,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约定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但明确约定后方便一方承担已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属于己方的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存款

  建议约定款项交付的方式和时间。

  (三)不动产

  实践中如果只有一套房产的情况,通常做法是一方分割到房产,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子女成年前,为抚养子女一方设立居住权。

  PS:关于不动产的约定切记进行过户登记,建议将一方配合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明确约定为《离婚协议》条款。

  (四)车辆(也要过户登记)

  (五)股权

  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补偿是股权分割最简单的一种形式,但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分割往往涉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因素,建议进行个案咨询。

  (六)虚拟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如网络账号、比特币、网络游戏装备等,具备一般商品属性。

  (七)孩子接收的礼物、压岁钱等

  现在的小朋友往往出生后就会收到长辈赠与的一些贵重金属饰品、压岁钱、生日红包等等,建议明确该部分财产归孩子所有,父母双方均不得擅自挪用、占有。

  (八)隐瞒财产

  建议明确财产分割基于《离婚协议》中列明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九、违约责任

  十、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律师费用等维权费用的承担

  十一、列明男女双方的送达地址

  十二、《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律师提醒

  1.《离婚协议》关于限制再婚权利,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限制再婚后所生子女继承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并不是签订《离婚协议》后婚姻关系自然解除,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才解除;

  3.《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拒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另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签订《离婚协议》后,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成立未生效,协议内容仅能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

来源: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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