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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离婚协议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2021年07月01日17: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假离婚”,离婚协议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现实生活中

  有些人为了各种利益办理“假离婚”

  签署离婚协议

  可是真离了婚,再后悔

  还能撤销离婚协议吗?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应综合考量感情创伤的弥补、小孩抚养教育等因素,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价值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一方以双方同住一套房屋或经济上有往来的事实主张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假离婚”,并以此主张另一方存在欺诈,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回放

  张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 婚后因男方原因未生育,双方共同领养儿子张某某。

  2017年3月27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女方李某所有,其补偿男方张某人民币50万元整,1年内付清;孩子由女方李某抚养。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直至2018年3月18日,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发生矛盾,张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

  张某诉称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生活,并有经济往来,李某是以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为由骗其签订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情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依法重新分割以上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辩称

  因双方年龄差异(李某比张某年长7岁)及观念差异等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一直分房居住。期间,张某多次提出离婚,李某为了孩子,一直努力寻求改善关系但未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父母高龄且身体状况不佳及双方多年共同经营公司等诸多不宜将离婚事宜公开等因素,双方遂协商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处理两人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确有咨询过离婚购房的事实,并且离婚后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未对外公开双方离婚的事实,也未分居,而是继续共同居住生活,仍继续以夫妻名义参与对方大家庭活动,认定双方协议离婚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意图是想以“假离婚”的方式使李某获得购房资格。

  双方共同确认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扣除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张某占有25%的份额,应获得补偿款220万元左右,而根据《离婚协议书》只需补偿50万元,《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的分割对张某显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判令被告李某向张某补偿150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房产分配约定,涉案房产是否应当进行重新分割。

  第一,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其中关于人身关系解除的条款不可撤销,关于财产关系的条款赋予当事人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诉权,但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情形,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约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双方是否属于“假离婚”的问题。

  双方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离婚协议并非仅简单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同时还约定了补偿款及支付时间。双方为顾及老人与孩子,离婚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仍然居住在一套房屋或者保持良好的沟通,有益于构建当事人双方以及包括老人与孩子在内的其他家庭人员的和谐关系,不能据此推定“假离婚”;在经济上,不能以离婚后经济上存在一定往来推测双方为“假离婚”,故张某主张双方属于“假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是否显失公平问题。

  如前所述,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价值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感情创伤、家庭破碎、小孩抚养教育等无法用金钱衡量,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登记的份额计算张某应得补偿款约为220万元,进而认定离婚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确有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李某已经支付50万元补偿款,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其不应再支付补偿款。

  小贴士

  因离婚协议引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的重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登记“应当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相比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明确了应当签订离婚协议,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这正是说明,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签字后想要反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应当慎重对待,签订之前应当考虑清楚,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条款明确,避免语义模糊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应当强调的是,离婚登记完成取得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人身关系方面不存在“假离婚”,想要恢复婚姻关系需要双方重新去进行结婚登记。对于财产条款,如果双方确认离婚登记与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结果,比如得到购房指标或者银行贷款的便利。这种情况可以确认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一般也仅限于双方确认的情况。一方若不恪守诚信原则,因各种原因提起诉讼,则肯定不能得到支持。本案男方主张假离婚,女方不确认,称婚姻关系存续很长时间,男方之前缺乏生育能力,经过治疗恢复后,女方已经不能生育,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离婚后另行与他人结婚已经生育孩子,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男方陈述不可信,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对男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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