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生育患抑郁,男方起诉离婚?法院这么判!
案 情 回 顾
2014年10月,蔺某与颜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1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7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蔺某与颜某父母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经村干部多次组织调解未果。颜某生育子女后患严重产后抑郁症,蔺某又离家外出,颜某遂从2016年10月起携子回娘家,在其父兄的关照下维持生活。2017年2月21日,蔺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颜某某长期居住在娘家,双方未能和好。2019年10月22日,蔺某再次以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2017年,颜某与蔺某家人发生纠纷,派出所曾出警进行处理。2017年8月23日,西南医院临床心理科对颜某的心理状况进行评定,颜某属于重度抑郁。
裁 判 结 果
一审法院认为,蔺某与颜某婚后的共同生活时间虽然不长,但颜某能够独自抚养子女,对蔺某不离不弃,足见其试图挽救濒临破裂的夫妻关系的诚意。蔺某长时间外出,对颜某和子女缺乏照顾和关爱,系在夫妻、家庭关系出现不和谐时的逃避,客观上对颜某和子女造成了伤害,但颜某仍希望与蔺某和好,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共同为子女和家庭着想,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蔺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蔺某要求与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虽然蔺某与颜某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但分居的原因系上诉人蔺某外出打工,长期未对颜某及子女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有关,且目前颜某患有多种严重疾病,蔺某应当基于夫妻感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如果蔺某能够创造条件让夫妻之间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也有可能修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夫妻双方均应认真经营并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此案中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女方患病加重了家庭生活负担,男方因此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伦理道德,故驳回了上诉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属特殊人群的离婚案件。如果机械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司法解释,简单地认定颜某与蔺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势必会造成对颜某生命健康权的漠视,无法体现家事审判的温情。本案判决不准予离婚,让蔺某及颜某的亲属共同参与对颜某的关爱,鼓励、引导夫妻间相互扶助、亲属间团结友爱的社会价值观。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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