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5天后领取结婚证,也属未婚生育不能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
案号
(2021)京03行终184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乙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光明街道办审核通过甲女、乙男于2020年3月18日申报的生育登记;2.诉讼费由光明街道办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甲女、乙男于2018年9月22日举办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甲女于2019年7月中旬左右怀孕,其预产期为2020年3月22日。
2020年2月28日,甲女之母丙从韩国直飞回北京,同甲女、乙男共同居住生活。根据北京当时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丙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2日居家隔离,甲女、乙男可以外出。2020年3月3日,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要求凡从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等疫情严重国家经北京口岸入境的,若目的地是北京,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实行14天隔离观察。2020年3月3日晚上,居委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甲女,与丙共同居住生活的甲女、乙男从即日起亦须进行居家隔离,居家隔离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
2020年3月11日快傍晚的时候,乙男告知居委会工作人员因3月12日为解除隔离的日期,其将于3月12日与甲女去办理结婚登记,居委会工作人员同意。2020年3月11日晚上,甲女因羊水破裂紧急住院,并于当晚剖腹产生育一女,即丁。2020年3月15日,甲女出院。2020年3月16日,甲女、乙男至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2020年3月17日,乙男以甲女名义在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进行登记,并进行网上申报,申请办理京籍一孩生育登记,因办理事项类型选择错误被退回。2020年3月18日,乙女重新提交申请,办理状况一栏勾选的是“已生育补办理”。
2020年3月19日,光明街道办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乙女其申请失败被退回,网上信息显示当前进度为不通过。3月19日,乙女知道申报失败的结果后,其就此情况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邮箱进行反映,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3月24日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您的情况属于未婚生育,无法进行生育补登,目前不能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
甲女、乙女对此不服,于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涉案之诉。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第二条规定了生育登记的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一)登记对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根据以上规定,进行生育登记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且要求双方在生育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成为法定夫妻。
甲女于2020年3月11日生育一女,但甲女与乙男于2020年3月16日才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疫情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预约方式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影响当事人婚姻登记权利的行使,甲女在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前生育系甲女、乙男自身原因造成。光明街道办据此对甲女、乙男的生育登记申请未审核通过,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因此,甲女、乙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甲女、乙男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甲女、乙男以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19日在线作出的申报不通过的决定,并要求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
光明街道办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光明街道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其提交了以下法律依据(均为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证明甲女、乙男提起之诉非法院受案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明甲女、乙男提起之诉非法院受案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证明甲女、乙男系违法生育。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证明甲女、乙男已经生育无需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且其亦不属于登记对象范围。
5.《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证明已生育补登不适用网络登记方式。
乙女、甲男在指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照片、顺丰速运单及运单详情,证明甲女、乙男在积极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事宜。
2.2020年3月3日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证明甲女、乙男因疫情隔离政策调整导致不能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而延误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
3.居家观察联系服务卡、报警门磁,证明甲女、乙男因疫情隔离政策不能出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乙男与工作单位人事的聊天记录,证明甲女、乙男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要尽快办理结婚证,但因积极配合政府隔离政策及孩子的早产,导致甲女、乙男预约的结婚登记日期晚于孩子出生日期。
5.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在线申请生育登记界面,证明顺义区光明街道办不予通过服务单申报。
6.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甲女、乙男在隔离期满和孩子出生后第一时间去办理结婚登记。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甲女、乙男提交的证据1、5、6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甲女、乙男结婚、生育以及申办生育登记等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甲女、乙男提交的证据2-4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甲女、乙女提交其于2020年3月4日与某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赵某女士的微信聊天截图及某区居委会于2020年3月4日出具的证明作为二审新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一家于2020年3月3日突然被隔离。
经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甲女、乙男在二审时提交的证据系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形成的证据,甲女、乙男未在一审期间提交上述证据,且亦未说明在二审期间提交上述证据的合理理由。故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女、乙男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陈述,甲女系于2019年7月中旬左右知晓其怀孕的事实。同时,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第三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光明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开展其辖区内的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办理生育登记服务证的法定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第二条明确了生育登记的登记对象。(一)登记对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本案中,甲女于2020年3月11日生育一女,但甲女、乙男于2020年3月16日才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其在生育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不符合生育登记服务工作中关于登记对象的规定。甲女、乙男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主张均未否定甲女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生育的客观事实。光明街道办据此对甲女、乙男的生育登记申请未审核通过,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甲女、乙男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生育登记的作用准生证、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登记单到底都是啥,有什么用处
★ 生育服务证:北京市于2016年1月1日起已取消生育服务证,后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取而代之的叫《生育登记服务单》与《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之前已经办理的生育服务证长期有效。
★ 准生证:准生证是生育服务证的俗称,和生育服务证所指为同一个东西。
★ 生育服务单:全称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于2016年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和《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出于习惯大家依旧会称“服务单”为准生证、生育服务证、服务单等,其实说的就是生育服务单。它最大的价值在于,它是出院医保结算和报销生育险的必备凭证,还有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用。
来源: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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