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为改名起诉父亲,法院支持
12岁的小向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父亲向某云将自己的户籍登记姓名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向某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小向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被告向某云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云与郑某在2011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向由郑某监护抚养。郑某在向某云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小向的名字变更为母姓。2018年12月,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遂将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
但是,在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间,原告小向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参与多种校外培训,并参加数学、征文、美术、主持、拉丁舞等方面的国内、国际比赛,获奖30余次。诉讼前,原告小向被多个组织其参赛的培训机构书面告知,由于其姓名由“郑某某”变更为“向某某”,可能导致其以往的奖项和成绩无法被识别,不能继续参加相关更高层次的比赛,不能继续参与教育宣传片的拍摄和出版等。名字的更改对小向的学习及成长产生了极大阻碍,也给其心理造成巨大困扰。
2020年8月,在多次与父亲向某云沟通无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小向本人充分表达了自己要求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的强烈愿望。在庭后的心理疏导过程中,小向也再次表达了对“郑某某”这一姓名的认可和喜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向从小学到中学,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生活和学习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小向这7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已经成为其人格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安户政部门
未满十八岁变更姓名**需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户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审批是不收费的。变更姓名审批程序为申请→ 窗口受理→ 现场审查→ 审批→办理。
改回随母亲姓后**其父也不得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在我国子女随父母姓,不仅是天经地义的事,更是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秩序的重要体现。而且法律赋予公民选择姓氏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公民的姓氏选择只能在父亲和母亲之间进行选择,而不能自由的随意选择。
合川区人民法院该判决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由小向自身意志决定,从而判决其父亲配合改变姓名,该判决有利于小向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原则上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均对此进行了明确。但在本案中,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是考虑了小向的具体情况及意愿,小向在迄今为止主要成长阶段使用的是“郑某某”的名字,小向已经与该姓名建立紧密联系,已经成为其人格标志,且小向已经年满12周岁,具有了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认定了小向的独立意志,从而判决其改回“郑某某”的名字,该符合小向的利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条之规定,在小向改回“郑某某”名字后,其父也不得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尊重了孩子的姓名选择权
本案中,12岁的孩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有实施的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孩子表示了对“郑某某”姓名的喜爱和认可,且许多培训证书是以“郑某某”获得的,如果更改将影响其学习和成长,法院判决是从有利于孩子学习成长和尊重孩子姓名选择权的角度作出的。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才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比如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等。
总之,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意愿,更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长的角度进行考虑。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父母应从孩子发展和孩子个人意志考虑姓氏**
首先,自然人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本案中,向某云和郑某作为向某某的父母,向某某有权利随其母亲郑某姓郑。
其次,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当根据孩子实际发展情况及孩子个人意志。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和1014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本案中,向某某只有12岁,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向某某的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向某某更改其姓氏,但是也要尊重向某某本人的意志。一方面,向某某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小向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参加比赛且多次获奖,如更改使用姓名则会影响其继续参赛。另一方面,小向自身也在庭后表达了对“郑某某”的认可和喜爱。
最后,无论从小向的日后发展还是尊重其个人选择上来看,应当维护其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的权利。
来源:遵义普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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