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抢孩子大战如何休?陈海仪代表:建议列为不当行为写入家庭教育法
离婚大战中,很多时候,即将“一别两宽”的双方,不但做不到“各生欢喜”,甚至还会反目仇恨,尤其是有“爱情结晶”的家庭,孩子更是成为了离婚的砝码。离婚双方在起诉到法院前就已经开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近年来,在婚姻家事纠纷中频繁出现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困局,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离婚双方抚养权、探视权难以实现。更令人痛心的是,部分个案中甚至已经出现因一方抢夺、藏匿而导致未成年子女拒绝承认父母亲情的悲剧。
“未成年人在父母、家庭这种极端行为的控制影响下成长,创伤难以衡量,会直接导致出现行为、性格养成、学校表现等多方面问题,更严重还会发生自杀、伤害或报复社会等社会治安隐患。”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一直关注如何从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措施上切实采取措施,预防及矫治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的困局。在今年两会期间,她提出建议,抓住家庭教育法立法的契机,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阻拦抚养、探视行为列入家庭教育不当行为中,并对干预措施予以立法规范。
有原则法律规定但缺乏配套措施
一直以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相关的立法指引和司法举措,导致离婚大战中的“抢孩子”行为无法有效预防,现实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另一方痛苦难受或在财产等权益上让步,长期阻拦另一方行使抚养权、探视权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根据一份对来自全国不同地区1180名受访者的问卷调查显示,405名从事婚姻家事法律实务的法律界人士中,有超过65%以上在所经手处理的离婚纠纷中出现过一方被阻碍抚养、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情况;775名非法律人士中超过84%亲身经历或者身边的人在离婚期间遇到被阻碍抚养、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2020年,广州法院审结5142件离婚纠纷案件、933件涉抚养权、探视权纠纷,其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问题的案件中,超过8成都存在父母一方或双方都有将未成年子女私自带走不让对方行使监护权等情况。其中父母因感情、财产争议非常大的部分案件,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取得抚养权或探视权的一方当事人更是难以正常主张权利,由于人身难以强制执行,故法院在强制执行上“抓手”并不多。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虽然法律对于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持明确反对态度,并且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仍未有具体配套的法律措施以及明确的法律后果。”陈海仪说。
导致未成年子女身心受损难以弥补
根据2015年至2019年广州、深圳、武汉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普查数据显示,青少年有40%的心理问题来源于父母的婚姻以及所在家庭的关系。分居、离婚、家庭关系矛盾冲突、疏离,父母关系失衡、模糊都会造成青少年出现情绪困扰,并相伴随不良行为表现。
“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陪伴功能,一旦错过成长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本无法用金钱等物质条件予以弥补,也会对青少年未来的发展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一个孩子从6岁开始就被改名换姓、辗转寄养在不同的家庭和寄宿学校,甚至被送到国外,长达8年未能见到自己的母亲,在法庭主持下也认为母亲狠心而拒绝见面,母子关系难以修复。
在陈海仪看来,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困局,究其根本就是家庭功能不完整甚至人为被扭曲,家庭保护无法正常实现。同时,由于家庭纠纷的隐秘性,在没有有效途径进行社会帮扶、民政救助的情况下,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难以进行事实认定、合法介入。
建议在家庭教育法中予以规范
今年1月,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陈海仪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契机。
陈海仪建议,把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阻拦另一方履行家庭教育的行为列入家庭教育不当之中,在家庭教育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阻拦另一方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同时,赋予家庭教育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牙齿”,在相关章节中增加预防并惩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国家保护干预措施。
“增加上述内容可以有效地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监护问题、家庭保护、防范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等规定相衔接,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法对未成年人全面接受家庭教育的规范力度。”陈海仪说。
多措并举预防矫治未成年人抚养探视困局
在陈海仪看来,彻底预防和矫治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困局,除了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还需要多措并举。
今年1月1日起,伴随民法典正式施行,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开始生效。陈海仪建议,民政部门对于申请协议离婚的夫妻,在冷静期内应给与相应的提示告知。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抚养费用、教育方式、探视安排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作为民政部门冷静期内重点考量并重点调解的内容,以避免离婚后因孩子抚养、探视产生一系列纠纷,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她同时建议,法院探索构建在离婚纠纷中视情节先行判决身份关系的诉讼措施。对在诉讼中已经出现家庭暴力、出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情节,可探索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及抚养权、探视权部分先行判决。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以及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让未成年子女得到更稳定的抚养环境,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化原则。
此外,陈海仪建议,还应加强预防教育与和谐家风宣传,全面倡导家事纠纷协商解决的良好氛围。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家庭教育工作宣传当中,倡导家事纠纷协商化解机制。定期公布负面警示案例,让公众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教育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孩子可能会面临的不利成长因素。媒体也可以在婚恋综艺节目中进行专业指引,帮助家长形成理智的家庭教育观。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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