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购房者需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要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能否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这主要包括房屋产权证是否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什么;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
3、对房屋上市交易资格的审查。
(1)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
(2)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3)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卖房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书面文件。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4)如购买公房,须了解所购公房是成本价还是标准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出让时须按成本价补足费用。由于公房原单位对公房一般都保留优先购买权,因此,应要求卖房人提供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另外,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房,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出售;
(5)所购房屋是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还须卖房人提供政府部门对其上市交易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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