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未按约定发货,可解除合同并应退还相应购物款、运费
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要 旨
1.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致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应当退还相应的购物款、运费。
2.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 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12234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前文案情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拙*公司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原告与被告有赞公司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致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拙*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购物款、运费**,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解除通知即原告起诉状向被告拙公司送达之日起双方网络购物合同解除。
关于储值卡内的余额,鉴于DROPSTORE店铺已经关闭及被告拙公司的违约情况,原告继续在DROPSTORE店铺购物已经没有可能性,被告拙公司应当按照原告要求返还储值卡余额,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有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有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分别为《有赞担保服务协议》和购物支付界面显示“担保交易”的文字内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有赞公司与被告拙公司未曾订立《有赞担保服务协议》,故原告以此主张被告有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依据不足。至于在购物界面出现“该店铺交易由有赞提供资金担保,买家确认收货后才结算给商家”的文字内容,本院认为,该内容系原告与被告有赞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在通过储值卡充值进行购物的情况下,与其他商业模式中的储值无异,储值后商家即获得购物款支配权,原告在主观上应当知悉储值款已经进入拙公司账户,在客观上储值款亦由拙*公司直接收取,不在有赞公司控制范围。储值卡内调账后,原告使用卡内余额购物,已经没有资金的实际支付行为,有赞公司无法实施对资金的控制。因此,网络服务合同中的资金担保条款缺乏适用条件,有赞公司对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与被告拙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自原告起诉状向被告拙*公司送达之日(2020年6月8日)起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拙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购物款(含运费)9216元及储值卡余额4433元,以上共计13649元;
三、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陈负担11元(已交纳),由被告拙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智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红霞
法官助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卓 彤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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