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
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要 旨
恶意投诉、起诉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只有对这种行为予以坚决遏制,才能彰显司法正义。
裁 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17392号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前文案情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订单相关的事实
2019年9月28日,高*通过艺龙旅行APP预定了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6日入住曼谷康莱德酒店(ConradBangkok)的一卧室套房(OneBedroomSuite),价格分别为5655.56元、5721.56元、5721.56元、5605.56元,合计22704.24元。
艺*公司向高发送了四封确认函,内容均载明入住酒店为ConradBangkok(曼谷康莱德酒店),房型为一卧室套房。
高*向曼谷康莱德公寓酒店询问预订情况,曼谷康莱德公寓酒店告知其预定了涉案四笔订单系预定了该酒店的“OneBedRoomDeluxeSuite”房间。
高*未实际入住预订酒店,现酒店订单显示为已退房状态。
(二)与订单处理相关的事实
2019年10月22日至12月19日期间,艺公司积极与高沟通并提出多套解决方案,最终提出三种方案:1.入住曼谷康莱德公寓酒店,退还差价并每单赔付100元;2.入住康莱德酒店,赔付差价不大于订单首晚价格;3.取消订单,补偿100元。对此,高均不同意,并坚持要求艺公司退一赔三。
高*依本案事由主张艺**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向12315平台投诉,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处理意见,告知内容为:“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属于系统匹配错误,导致房型信息错误,不属于主观认为故意,不构成欺诈,不予立案。艺龙平台承诺补偿差价或原订单退款补偿100-4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调解”。
(三)其他事实
经询,高*表示其因出差所需定了涉案酒店,但直至本判决作出前,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前往泰国。
艺*公司认为高预订酒店并非自身入住所需,并提交高*在该平台的机票历史订单记录截图,显示其曾预定了2018年3月18日班加罗尔至广州的机票,2018年3月19日西安至马尼拉的机票,2018年4月4日马尼拉至广州的机票,2018年4月20日马尼拉至上海的机票。
2020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2019年12月30日艺**站上“曼谷康莱德酒店”的曾用名介绍显示为“康拉德曼谷公寓酒店”,仍存在产品信息错误,认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京朝市监工罚(2020)314号)。
以上事实,有订单快照、邮件截图、网页截图、国际酒店历史订单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高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通过艺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酒店预订,故双方建立了关于预订酒店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艺公司将曼谷康莱德公寓酒店的房型信息错误添加到曼谷康莱德酒店的预订界面中,导致高未能预订到曼谷康莱德酒店的房间,高据此主张艺**公司构成欺诈。根据在案证据,高预订了四晚酒店的订单,时间并不连续且相隔较近。对此,高虽解释其系因出差所需预订该酒店,但并未提交前往泰国的证据。在高投诉后,艺公司积极与其进行协商并为其提供多种方案,但高*坚持追究艺欺诈的责任。依常理,如确有出行计划,在发现上述错误后,应督促艺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出行计划的顺利实现。高的表现却是不顾出行计划,一心寻求赔偿。从高的表现可以推断,其在下订单时并没有实际的住宿需求,其所作意思表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真正目的是利用“艺”的错误信息索赔牟利。且根据双方的协商记录可以看出,高既可以选择入住实际预订的酒店房型获得赔偿,也可以选择要求艺公司补差价入住更好的酒店房型,更可以选择不出行直接获得艺公司的补偿,故本院认为高为了追求高额的赔偿金导致自身损失的扩大。高*的恶意投诉、起诉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只有对这种行为予以坚决遏制,才能彰显司法正义。
综上所述,高主张艺公司消费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反,艺公司在处理此次信息聚合错误导致的订单事故方面态度积极、诚恳,措施有效、得当,其维护合同稳定性的契约精神值得褒扬。因此,高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更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夏意
法官助理 周鲁闽
书 记 员 吕 可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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