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格式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关键词】公平原则 说明提示义务 条款无效
简要释典
格式合同,实务中也称制式合同,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496-497条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实务中的提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条款进行加粗、加黑、下划线、请求对方手抄条款等方式。若提供格式的一方未能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即该条款内容自始无效。
不仅如此,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后的格式合同并非一定为有效合同,若该格式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提示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合同仍无效。
因此,在日常的业务合同中,涉及我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要注意:第一,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重点提示与说明,提示方式例如加粗、加黑、下划线、请求对方手抄相关条款等;第二,注意避免导致条款/合同无效的情况。
引案说典
任某vs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任某主张购房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层高与销售推销的层高不符,属于无效格式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合同中关于层高的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出卖人特别就该条款以“划线”等方式作出特别提示,买受人已充分注意到上述条款并理解且予以认可,所以该格式条款以及合同均有效。
法条“典”题
1、《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来源:搜狐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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