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需要劳动者本人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没有权利将劳动案件直接移交仲裁部门。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或者离职一年内提出。
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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