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梁某受甲酒楼雇佣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3月20日13时许,梁某因李某在甲酒楼背后给花草浇水时把地上谷米弄湿,便于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期间梁某使用拳脚殴打李某的胸部及头部等位置,致李某受伤。事故当日,李某被送往A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19年4月1日出院。经A市鉴定中心对李某所受损伤进行鉴定:李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梁某、甲酒楼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梁某、甲酒楼连带向李某赔偿4万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系身体权纠纷。梁某对打伤李某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梁某应对打伤李某的行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梁某是甲酒楼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为了保护甲酒楼财产不受损害而与李某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打斗。虽然梁某采取不当的行为,但本质上是保护雇主利益,保护甲酒楼财产,故该行为应认定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甲酒楼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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