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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律师章小龙

2021年07月06日10:54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段国华,北京京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

请求事项:

  1.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379元;

  2.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5896·6元

  3. 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金,从2013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

  4. 要求被申请人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补缴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11日的社会保险金17881、21元。

    基本案情如下:

    申请人2013年4月16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直至2016年12月11日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从开始上班到2015年4月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之后的社会保险金也是按最低基数缴纳,明显违法相关法律,应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进行缴纳。2015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突然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

    申请人工作时间一共是两年七个多月,依劳动合同法应给3个月赔偿金,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赔偿6个月的工资。另外,由于被申请人未提前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申请人最后12个月的工资分别是:8469元(现金发放,没打到工资卡)、6124﹒56元、5915﹒62元、7148﹒89元、5040﹒13元、4923﹒91元、7072﹒28元、5354﹒63元、5494﹒13元、3125﹒91元、5467﹒41元6622﹒2元,以上从2015年10月份依次往后推,直至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份工作11天,现金发放,记不清具体数字,也不满一个月,所以从11月份算起。申请人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896、6元。所以,被申请人应赔偿六个月工资共为35379元,代通知金5896、6元。

    申请人2013年5月至8月的工资没打印出来,按被申请人2013年7月给申请人交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数2138元计算,2013年5月至8月共四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为2138×4:×14%,则为1197、28元。申请人9月至12月份的工资分别为:3537、38元、3644、53元、3102元、2939元,加起来为13222、91元,此四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为13222、91×14%=1851、2元。2013年的总费用为1197、28+1851、2=3048、49元。

    申请人2014年的工资表上1月份的工资缺失,按后面11个的平均工资计算。2月份到12份的工资分别:2399、49元、5667、5元、2659、3元、5942、56元、5522、33元、5965、02元、6408、93元、3925、42元、5308、09元、5285、79元、6622、2元,加起来为55706、63元,除以11,则此11个月平均工资为5064、24元。申请人2014年的总工资为55706.63+5064、24元,等于60770、87元。被申请人2014年应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为60770、87元×14%=8507、9元。

    申请人2015年1月到4月的工资分别为5467、41元、3125、91元、5494、13元、5354、63元,加起来为19442、08元。应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费为19442、08×13%=2527、47元。申请人5月到11月的工资分别为7072、8元、4923、91元、5040、13元、7148、89元、5915、62元、6124、56元、6032、07元,加起来为42257、46元,42257、46×13%=5493、46元。被申请人实际缴纳数额为2016、43元,还差3477元。被申请人2015年少缴纳了2527、47元+3477元=6004、5元。

    被申请人总计还差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048、49元+8507、9元+6004、5=17560、9元。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严重违纪、违规挑衅课长,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离厂。带人堵工厂大门,阻挡车辆出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前已依法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得到同意。无需支付赔偿金和代通知金。养老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基本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一样。

    后申请人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4160.88元,变更第二项请求为,代通知金为5693.48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被申请人举证不足。双方都同意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双倍赔偿。养老保险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处理。

    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4160.88元。

章小龙律师

手机号码:13802911976

执业证号:14401201110822600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7楼

邮 箱:13802911976@163.com

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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