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主管问题上,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第十一条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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