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是,在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却有各式各样的署名,“出品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摄制单位”、“联合摄制”、“联合制片人”、“执行制片人”,“花样”繁多署名给认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带来种种难题。
故影视作品权属认定方法如下:
1、如无相反证据,以影视作品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
2、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无相反证据的,以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
3、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参考,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4、无相反证据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5、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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