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电影的投资人不方便在电影中署名的,应特别注意防范法律风险,以免出了大笔投资,却得不到应有的电影的著作权。
为防范法律风险,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下,建议电影的实际投资人:
(一)投资人在实际投资前,应与各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自己的电影著作权人身份。
(二)投资人应取得编剧及电影作品上显示的所有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出品人、摄制单位以及联合摄制单位的授权文件,以证明其合法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三)必要时同时取得协助拍摄单位、录制单位出具的相关授权文件。
(四)实际投资人如果没有相关协议的明确约定,不得在电影中随意署名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等,以免造成权利人认定的麻烦。
(五)如有条件,投资人应在电影中明确署名确认自己的著作权,如版权声明、本片著作权由某投资单位享有、版权所有某投资单位。
(六)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使用,故建议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影视作品完成以后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进行著作权登记,以此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文章来源:法帮网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