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诉人垫付。案件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专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仲裁庭调解成立,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实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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