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提出仲裁请求和变更、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
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有选任仲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公开仲裁的权利;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权在开庭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有权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有权被征询最后意见;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消仲裁裁决;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裁决书;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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