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程序的相关规定如下:
1、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拆迁裁决听证会通知书》;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会的召开: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拆迁裁决听证意见书》,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结束。
房屋拆迁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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