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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医院开错药导致病危

2021年07月12日09:23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医疗过错, 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相关法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院开错药导致病危医生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如果因此造成患者死亡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帮说法

1、出现医患纠纷,经科内解释患方不能接受的,应告知患方到投诉接待办反映情况,投诉接待办负责接待来访者,耐心听取患方意见,详细记录纠纷经过。

2、事实经过明确,医方行为未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释,事实经过不清及医患双方存有争议的,向相关科室发放医疗纠纷调查表。

3、相关科室接到医疗纠纷调查表后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将结果反馈回投诉接待办。

4、投诉接待办将调查结果上报,经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

5、投诉接待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答复患方疑问,将院方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

6、经调解处理形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不能调解的通过市调解中心或法律途径解决。

网友评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院开错药导致病危医生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如果因此造成患者死亡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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