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特征

2021年07月12日14: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从特许经营的含义展开来说,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的对象是公共事务
 
特许经营是政府将公共事务的经营移交给社会资本。公共事务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贝特兰·罗素认为,政府从它产生那天起就具有两种职能:一种是消极职能,它防止个人的暴力行为,保护生命和财产,制定并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另一种是积极职能,它帮助实现大多数人的普遍愿望,这种职能在当代包括教育和经济两个方面。如果我们细加分类,可把政府职能分为政治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类型。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公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基础设施、公共住房、社会保障、环境等一般社会事务的管理。
 
特许经营下移交给社会资本管理的公共事务,属于政府应承担的积极职能,即政府在公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基础设施、公共住房、社会保障、环境等一般社会事务上满足公共需求的职能,可简单概括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我国宪法第89条确认了此类事务属于政府职能。该条规定:国务院的职能包括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宪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该条可以看作宪法对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事权范围的原则性划定。在国外,政府事权范围规定得更清楚,还发生过市民状告政府未能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务的案例。
 
公共事务的范围没有确定的边界,其范围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联合国指引》要求:“公共拥有设施和私人拥有设施的界限应明确划分,作为每个国家的公共政策。”
 
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于对社会共同事务的管理的需要,因而公共管理的主体、目的、性质、特点、社会责任等方面都体现了公共性,与私人管理的私人性有着明显的差别。公共事务的主体是政府,目的是提供社会服务,而非获取利润,这与私人部门的逐利本性存在根本区别。
 
(2)特许经营的授权方为政府
 
由于公共事务的公共性,特许经营的授权方理应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既是政府的权力,也是其义务。
 
(3)特许经营的被授权方为社会资本
 
公共事务的管理人本应是政府,但在特许经营下该事务由社会资本行使,因此才需要特许。正如《联合国指引》所说,公共服务属于政府垄断或受特别法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由非公共机构实体提供公共服务通常要求适当的政府机构做出授权。
 
(4)特许经营项下公共事务的经营权被委托给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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