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终止的法定条件

2021年07月12日14: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必须终止。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一方不服认定结果的,当时交警就应该在现场画事故图来作为以后的证据保留。同时要将双方车辆拖到交警制定停车场等待处理
 
2.一旦进入程序需要不服一方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申请,交警相关复议部门接到申请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落实。因此不管对方服与不服30个工作日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变可生效。如对方还是不服,在不服一方签字一栏加盖交警部门印章,并写上“驳回复议申请,按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
 
3.事故认定书下来之后你可以再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包括因对方原因将你方车辆也暂扣时期的相关赔偿。如果对方执迷不悟,可向当地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同时将对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申请。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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