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主体
(1)仲裁和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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