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而不劣”的产品简单的讲是指系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但该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被冒充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
(二)生产、销售“劣而不伪”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劣而不伪”简单的讲是指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虽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质量要求,但被告人没有就产品质量实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冒充行为,从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如果销售者明知其产品系假冒且劣质产品,其以明显低于真品的价格予以销售,知假卖假,但其同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远高于残次品的价格予以销售,此种情形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因销售者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两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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