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4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的“办案规则”对公益诉讼的立案、调查、诉讼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最大看点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可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办案规则”明确,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中,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撑。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做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规定,即“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列举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情形。现在“办案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可以向被告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对检方在公益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和职能的进一步明确,也是民法典规定的司法践行。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10万件以上。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既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也对办案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案规则”的发布,对于规范各级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提高司法诉讼效率,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一般性民事诉讼中,已经有惩罚性赔偿的“尝试”。比如,食品消费领域“假一赔十”。通常来看,一般民事诉讼惩罚性赔偿,对违者惩罚力度有限。
公益诉讼中,无论是维护环境利益的环保公益诉讼,还是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公益诉讼,都事关公共利益。对违法者提出惩罚性赔偿,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这是因为,无论是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违法,还是危害民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违法,与一般领域违法相比造成后果更严重,危害性更大,影响面更广。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最大意义在于,通过“附加赔偿”实现“惩罚”目的,提高违法成本,进而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
近些年,中央一直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从立法层面加大对相关领域违法者惩罚力度,也契合了中央要求。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就是要罚到违法者喊疼、痛到不敢再犯,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当然,“办案规则”只是提出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权利,要让惩罚性赔偿诉请达到应有的司法效果,还需要对法律适用情形和赔偿金额确定等做出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