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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张志良律师带来杀妻骗保知识

2021年07月15日11:33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购买保险如果出现理赔的情形时,投保人是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而在现实生活中骗保的情形同样是比较多的,近日,妻子车祸身亡留下2590万天价保单,杀妻骗保是如何判决的?下面由云南昆明律师张志良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妻子车祸身亡留下2590万天价保单,杀妻骗保是如何判决的

2018年1月27日晚7时许,天色已然全黑,周某驾车带着妻子阎某行驶在京沈高速公路,打算回北京过年。车开到塔山服务区时周某忽然对妻子说自己太累且路黑,“还是在锦州住一夜再回。”妻子答应了。夫妻二人原路折返,行驶至锦州市古塔区的松坡路一处转盘时,汽车突然撞向西北角的防护墙。一声巨响过后,周某重伤昏迷,后排座位上的妻子阎某当场死亡。看似一起交通意外但却发现了疑点……法医在阎某的胃容物中检测出了两种精神类药物成分,勘查民警还发现,事故发生后,坐在驾驶位置的周某怀里还抱着一个抱枕,仿佛对撞击早有准备。诸多疑点让警方认定这绝不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其中必有隐情,这一发现让人细思极恐。更加令人震惊的是,事故发生后,阎某家属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大量巨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总计保费高达2590万。至此,锦州警方发现,种种疑点均指向死者阎某的丈夫周某。

另据死者家属称,周某曾多次接到催债电话。警方通过2年多的调查,最终还原了当年撞车事故的真相。原来,事故发生前,周某把车停在路边,骗妻子服下了假迷药,随后妻子进入昏迷状态。确认妻子“睡熟”后,周某的心中开始倒计时,随即一场精心策划的撞车事故发生了。3月23日,锦州市公安局介绍,目前周某已经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依法逮捕,并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周某的将是一场公正的审判。

杀妻骗保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掌握既遂行为是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罪列举的五项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其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外,主要应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的。如不知保险标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标的保险,或因对保险标的价值计算错误而逾额保险;

(2)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认识错误而错报或对损失计算错误而夸大的;

(3)误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如保险财产被人借走,行为人因忘记而以为丢失因而进行索赔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二)本罪中一罪与数罪问题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三)本罪共同犯罪人的认定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保险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常常勾结有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或者财产评估人,让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本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的真伪,因此法律对其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应当明确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尚未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张志良律师

手机号码:13987677209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25190

执业机构: 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保利宁湖壹号

邮 箱:13987677209@163.com

张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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