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如果是营业需要的,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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