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促销活动中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消费欺诈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其次,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四,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虚构原价也系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之一。何谓“原价”,有关部门对此有明确的解释,即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承前所述,本案已认定被告虚假宣传的手段构成价格欺诈,其应返还货款,同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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