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一定要经过法院,企业破产必须经过法院作出裁定。
因为现在法律上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股东是不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企业公司破产即表明其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消灭,经过清算以后剩余的债权也不复存在。因此企业破产会影响一系列相关的债权债务主体,为保证公正性,确保企业公司不是恶意破产(恶意破产则会追究相关股东连带责任),公司破产法规定,必须经过法院裁定后才能办理注销等手续。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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