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7岁男童放学被同村人接走后溺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下面就由山东律师刘德洪带领大家来了解“江西7岁男童放学被同村人接走后溺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大家对此感兴趣,赶紧来了解。
一、江西7岁男童放学被同村人接走后溺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6月30日中午,不满8岁的孩子余乐乐(化名)在学校被同村人接走后,不幸落水溺亡。家人并不熟悉接走余乐乐的人,学校为何要同意孩子被人接走呢?事发至今,已有半月有余,家长计划近期向当地法院起诉沱川学校。针对此事,7月19日,当天接走余乐乐的男子余某华说,他跟余乐乐是同村人,对余乐乐的爷爷关系“熟悉一些”。余某华说当天他一共接走了四个小孩,他曾问过余乐乐“跟我回不回去,他说跟我回去,我就一道接走了。”家长目前已经开始走法律程序,一切都等法院来定。
二、学校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七)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三、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刘德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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