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
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诈骗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诈骗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
不予履行适用于被诈骗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诈骗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诈骗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诈骗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诈骗性合同,对方有诈骗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诈骗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如果被诈骗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诈骗性的合同,对方有诈骗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诈骗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如果被诈骗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诈骗性的合同,对方有诈骗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诈骗性的合同无效。在发现诈骗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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