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情简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012年7月29日,王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之父的身份,在某房屋中介公司,以出售一处房屋为由,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2012年8月12日,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虚假身份被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徐某,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父亲的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某财物,徐某已将30万元交付给王某,王某构成诈骗罪。但王某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的诈骗,应以特殊规定优先适用,以合同诈骗罪定罪。王某在归案后,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徐某,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作为王某从轻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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