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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刘德洪解答要约知识

2021年07月23日10:16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方式之一,要约是指希望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那么民法典中要约撤回合同还会不会生效?山东律师刘德洪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要约撤回合同还生效吗

要约撤回后,要约就会失效,要约失效合同不会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首先,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刘德洪律师

手机号码:17864061333

执业证号:13717202010231229

执业机构: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邮 箱:382545093@qq.com

刘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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