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于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可以向工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行维权,如果涉及数额较大,证据收集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进行起诉要求侵权赔偿损害等。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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