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为保障居住权人设定的,属于利他权利。居住权人仅对其居住的房屋享有占有权及使用权,享有所有权人处分权和收益权之外的部分所有权,体现出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类型。居住权人须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且经法定登记程序方可设立。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解决弱者(如未成年子女、离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一方、老人等)的住房问题,使得他们能够住有所居,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而抵押权是抵押权人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实现,预先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之上设置的一种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起诉主张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的权利,其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设立抵押权须签订抵押合同,动产物权一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物权的实现,需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使抵押权人对拍卖所得价款,获得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设立最主要以及最终的功能即为保证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居住权主要针对的是居住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所有权人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能。而抵押权是针对抵押物拍卖后,抵押权人对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者所涉及的所有权权能不相一致,故二者设立并不存在冲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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