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2项的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虽然划分了责任等级,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有约定俗成、反复使用的比例,就形成了一种惯例。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都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即,负次要责任的,一般承担30%的赔偿比例。
另外,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赔偿比例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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