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商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即时的把关和编辑,他们是否尽到必要的义务关系到信息影响力的范围,因此,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网络中,大部分侵权信息都是由匿名用户发布的,他们是信息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则主要是信息的传输者。面对海量信息往往不可能及时而有效地剔除非法信息,但是由于网络上言论的匿名性,网络服务商经常会成为非法言论发布者的“替罪羊”,所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又应当适当维护网络服务商的权利。
(2)以推进网络自由为基本准则,统一并且适当放宽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判定标准。目前网络上,许多门户网站使用了技术软件对BBS进行相当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自动过滤一些敏感语言。例如有些BBS的过滤器对所有夹杂“杀死”、“混蛋”等词汇进行自动过滤,使含有这些词汇的言论无法上传至其BBS上。但是这些词汇如果用英文来代替,就可以毫无障碍地上载。另外,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信息构成要件的主观定义并不明确,而且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对这一主观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包含这些词汇,也并不一定就是非法信息)。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标准进行统一。另外,从推进整个社会民主化程度来说,网络的存在为进一步实现个人言论自由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是更好地了解民意、考察民情的手段,所以对网上言论标准应当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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