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基本流程如下: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仲裁委调解,或作出裁决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后,被申请人应按调解协议或裁决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到期不履行的,可以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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