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居民: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注:①户口簿为插页式的,请勿拆页使用。
②户口簿内页有涂改或更正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盖校对章。
③户口簿本人页无身份证号码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充,手写补充需加盖校对章。
④集体户口: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⑤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⑥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现役军人:
(1)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2)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①“本人无配偶声明”即“无婚姻登记证明”,到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此证明需经澳门公证署公证;
②到澳门公证署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此声明书上有“本人与对方当
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相关声明。
5、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注:此声明需经过广东省公证协会对正副本进行相符核验证明)。
6、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选择以下一种途径获取):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翻译文本可以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当地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
7、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选择以下一种途径获取):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②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翻译文本可以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当地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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