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均对惩罚性赔偿作了倍数计算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倍数是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倍数是损失的两倍以下赔偿金;《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二)《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是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也是对恶意侵权人的惩罚和遏制。
(三)激活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民法典》未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规定,在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方面,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从被侵权人的所遭受的损害的大小来判定其危害性的大小,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础。
其次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是否广泛。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大范围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据危害的范围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倍数。
其三是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因侵权的获益情况。侵权获益、赔偿能力应当作为增大惩罚倍数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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