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用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等原因,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投产使用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建设单位的提前使用一般应视为已验收,使用后发现问题,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方对竣工验收不负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已合格验收的情形来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
需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仍可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分情况处理,如果质量瑕疵不影响房屋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价值的,可以采取修理措施,以消除瑕疵,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影响居住,则情况比较复杂,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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