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申请受理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但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三)未到期的债权
(四)争议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五)劳动债权(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登记)
(六)收债权(不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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