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三不放”的原则。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明确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因事故原因必须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将报告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械备案。
对于大型事故,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治理方案,经上级审批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关记录。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械备案。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求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严格现场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因救援人员、交通等原因在现场移动物体时,应当制作标志,画出简单的现场画面,制作笔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并拍摄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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