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并不是公司的成员,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应该属于雇佣关系。在确认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的情形下,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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