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发起人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公司章程;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同时附经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8、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发起人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发起人的投资资格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住所为股东自有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1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14、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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