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市司法局会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通知》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清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采用正面清单形式确定58个制定主体;同时,考虑到机构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动态适应的过程,《通知》亦明确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用好授权,助力发展。省文件明确,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由派出该管理机构的政府决定是否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通知》将我市符合条件的2个开发区管理机构列入制定主体清单,对开发区探索高质量发展模式给予政策保障。三是明晰要求,规范管理。《通知》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市本级主体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区应当开展本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